各機關問答集
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一)參酌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核估完稅價格。
(二)如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自北美 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離岸價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須與美國J.D.POWER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ERAGE TRADE-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但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低折舊之車款不適用本款規定。
(三)參考駐外單位提供之輸出國出口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或參據向國內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之行情價格核估。
(四)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價格核估。
請前往經濟部能源署之「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並依該系統操作說明文件或洽該網站客服窗口諮詢。
可分為下列三項說明:
1.需要通過能效測試並符合現行能效標準→取得耗能合格證明→辦理驗證核章:使用汽柴油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與機車
2.需要通過能效測試→取得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辦理驗證核章:使用純電能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與機車
3.需人工申請免耗能證明註記:燃油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上)、公務車輛(具有公務機關公文者)。
4.上述車型以外之車型種類,免耗能證明註記為自動作業,無須人工申請驗證核章。
可分為下列兩項說明:
1.燃油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兩千五百公斤以上):申請者先行至安全審驗中心申請交通部核發之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取得該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之後,即可至「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申請帳號、密碼,完成帳號申請後即可進行該車型免耗能證明管理之登錄送件作業,後續由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進行收件審核作業,審核完成後,此車型之核章驗證作業即完成。
2.公務車輛(具公務機關公文者):申請者需先取得公務機關(如外交部)認可之公文,再與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連絡,傳遞有關該車輛之認可公文及相關進口完稅資料,由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進行免耗能管理註記及驗證核章之登錄作業即可。
進口車輛(指海關已放行且於國內尚未領牌之車輛)先行至經濟部能源署認可之車輛能效檢測機構申請能效測試(需通過現行能效標準),即可辦理耗能證明申請作業。
(1)若為申請「車型耗能證明」(量產車適用):取得該項耗能證明後,申請者需自行進行耗能驗證核章申請作業。
(2)若為申請「車輛耗能證明」(個人車輛、逐車測試):取得該項耗能證明後,「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會主動進行該車輛之耗能驗證核章申請作業,申請者無須再人工進行耗能核章申請作業。
辦理燃油車輛之耗能證明、電動車輛之電動車能效標示及驗證核章作業,所應檢具文件,請參考「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56)
「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為主要辦理車輛耗能證明、電動車輛能效標示、驗證核章申請之系統網站,並與車輛能效檢測機構、跨機關車輛服務平台等進行資料傳輸作業,因此使用者需申請帳號並經審驗單位驗證核可後方能使用完整功能;如為個人單次進口單一車輛,亦有無帳號申請管道,詳情可「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帳號客服窗口聯繫。
若檢送文件經審核後皆正確無誤,自收件起1~2個工作天即可完成。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收到核章完成訊息,亦可登入「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進行確認。
●依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先行取得該車種對應之符合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之檢測或審查報告。審驗機構受理申請後,車輛依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且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法令規範,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10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作業指引,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36 。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法令規範,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10 。
-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檢測機構管理資訊(項次1),相關網址為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9 。
-已評鑑通過之監測實驗室: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檢測機構管理資訊(項次2),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9 。
●若進口車輛屬「美規車型」,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另應依「MR07-06/106-09美規車型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04-4812180)。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公告實施(96年1月31日)前已取得合格證明書(多量、少量或舊車)之同型式規格車輛,亦準用前述規定,得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後,申請辦理「進口舊車審驗」。
●前項資訊可至安審作業系統(網址:http://b2c.vscc.org.tw)查詢,如無法查得同型式規格車輛者,應檢附同型式規格車輛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多量或少量)所有檢測項目規定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始得辦理申請。
-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有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紀錄之進口車輛,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經國外政府或其認可公證單位驗證之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修復證明文件,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之。
-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詳細資訊請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04-7812180)。
※備註: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車輛自行使用者,係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為掛案,另應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系統掛案使用)。
●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正本):原則上應為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
●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正本):載有出廠日期之國外政府官方證明文件或載有出廠日期之原車輛製造廠正式證明文件。
●完(免)稅證明書。
※備註:可於財政部關務署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系統查詢之進口車輛得免檢附。
●修復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屬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應檢附:
-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車輛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經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99年1月1日後應檢附經驗證後之修復證明文件及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針對法規規定應檢測之檢測項目,以申請案審驗合格日作為是否應檢測之依據。
●進口(代理商除外)車輛實車設有「HID 頭燈」或「置放架」裝置者,自102 年1 月1日起,由審驗機構加註於完成車照片,供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識別。
●自105年9月1日起,國內製造廠、代理商辦理新車型、延伸車型或變更車型審驗時,如有裝設「LED頭燈」者,應於檢附之完成車照片上加註(完成車照片應提供裝設有「LED頭燈」之車型)
(1)諮詢單位及電話:各監理所站,相關網址為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gsc.tab=0。
(2)業務相關網站:監理服務網,相關網址為https://www.mvdis.gov.tw。
(1) 本網站提供「未登入」簡易服務及「登入後」專屬服務,所以登入前後作業選單不同。
(2) 您可運用左上方「一般服務/加值服務」快速切換入口網及服務網站功能,亦可利用首頁下方「Sitemap網站地圖」直接點選所需功能。
(3) 「一般服務」主要提供一般簡易服務,「加值服務」提供更完整及個人化的資訊。
方法有二:
(1) 於「註冊」頁面,鍵入基本資料,並同時輸入PIN碼,進行註冊;完成註冊後,即可使用憑證登入。
(2) 若未於註冊時輸入PIN碼,仍可使用「登入」頁面下方「匯入憑證」功能,完成匯入,即可使用憑證登入。
(1) 請先點選頁面右上方「登入」功能,再點選該頁面下方「忘記密碼」,接著輸入正確的帳號資料,經檢核無誤後,系統將依使用者所選通知方式(Email或簡訊)傳送確認碼。
(2) 使用者請於時限內輸入確認碼,經系統驗證後提供變更密碼功能,使用者完成重設密碼即可重新登入網站。
方法有二:
(1) 註冊時有使用憑證或曾匯入憑證者,使用「憑證登入」,一經成功登入後,即解除帳號鎖定。
(2) 使用「登入」頁面下方「忘記密碼」功能,完成密碼重設後,即解除帳號鎖定。
(2) 如果一直未收到「審核結果通知信」,可參考通知信的聯絡資訊逕洽主管機關諮詢。
(2) 如欲查詢進口車報關狀態,請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portal.sw.nat.gov.tw)首頁>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貨櫃(物)全流程>(GC327)進口貨櫃(物)動態全流程查詢。
(2)您可使用下列網站查詢功能,查得各機關流程狀態。
●入口網(未登入)>進口車簡易查詢
●服務網站(登入後)>進口車全流程查詢
●服務網站(登入後)>進口車資料查詢
(3) 環境部與能源署狀態均為「已核章」且公路局狀態為「已接收進口車放行與核章整合資料」,即表示進口車資料已傳送至公路局。
可以,進口商可使用工商憑證註冊並登入本網站使用「我的專區>進口商授權代理人」進行授權設定,完成後被授權者即可查得該公司的進口車資料及流程資訊。
(1)我的常見功能
使用者登入網站後,將游標移至愛心圖示時,會顯示個人所設定的常用作業功能清單,如未設定則顯示「常用功能設定」,經點按後可連結至該作業功能頁面再依個人需求進行設定,方便快速切換作業功能。
如欲設定個人常用功能清單,亦可使用「服務網站>我的專區>常用功能設定」或逕於各作業頁面點按愛心圖示以設定(呈現紅色愛心)或取消(呈現灰色愛心)加入常見功能清單。
(2)最近查詢記錄
使用者登入網站後,可於服務網站首頁看到「進口車全流程查詢」、「進口車 資料查詢」及「國產車核章進階查詢」之最近查詢紀錄,點按任 一車身號碼即自動導向該作業功能頁面並顯示查詢結果,無須重新輸入車身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