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問答集

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
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參酌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核估完稅價格。
(二)如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自北美  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離岸價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須與美國J.D.POWER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ERAGE TRADE-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但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低折舊之車款不適用本款規定。
(三)參考駐外單位提供之輸出國出口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或參據向國內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之行情價格核估。
(四)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價格核估。

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0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目前各政府正持續推行電子化作業。建議您可利用環境部建置之線上申請及電子付費系統,線上付費可加快申請案辦理速度。

目前環境部已收據已電子化,收據皆會透過付款時付款人於畫面輸入的e-mail寄送電子收據PDF檔。因此,在繳款時務必確認電子郵件信箱正確無誤,建議同時可自行紀錄付費服務頁面中的”繳費單銷帳編號”,以加快後續可能問題發生的處理速度。

不行。由於污染及噪音核章與耗能核章,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尚無法同時辦理兩項核章業務。建議您可多加利用環境部建置之驗證核章管理系統(網址:https://car.moenv.gov.tw/carappro/)線上辦理申請,可節省您寶貴時間。

請務必確認①環境部、②財政部關務署、③經濟部能源署等三單位資料相關皆已備妥,三單位會依各自權限定時將車輛必要資料傳輸予④交通監理單位,故請先向監理人員詢問並確認缺少何機關之資料後,再聯絡各機關窗口專線(請參考首頁右上方「聯絡我們」)。

請前往經濟部能源署之「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並依該系統操作說明文件或洽該網站客服窗口諮詢。

可分為下列三項說明:

1.需要通過能效測試並符合現行能效標準取得耗能合格證明辦理驗證核章:使用汽柴油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與機車

2.需要通過能效測試取得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辦理驗證核章:使用純電能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與機車

3.需人工申請免耗能證明註記:燃油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上)、公務車輛(具有公務機關公文者)

4.上述車型以外之車型種類,免耗能證明註記為自動作業,無須人工申請驗證核章。

可分為下列兩項說明:

1.燃油小貨車(總重量三千五百公斤以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兩千五百公斤以上):申請者先行至安全審驗中心申請交通部核發之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取得該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之後,即可至「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申請帳號、密碼,完成帳號申請後即可進行該車型免耗能證明管理之登錄送件作業,後續由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進行收件審核作業,審核完成後,此車型之核章驗證作業即完成。

2.公務車輛(具公務機關公文者):申請者需先取得公務機關(如外交部)認可之公文,再與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連絡,傳遞有關該車輛之認可公文及相關進口完稅資料,由耗能核章業務負責人員進行免耗能管理註記及驗證核章之登錄作業即可。

進口車輛(指海關已放行且於國內尚未領牌之車輛)先行至經濟部能源署認可之車輛能效檢測機構申請能效測試(需通過現行能效標準),即可辦理耗能證明申請作業。

(1)若為申請「車型耗能證明」(量產車適用):取得該項耗能證明後,申請者需自行進行耗能驗證核章申請作業。

(2)若為申請「車輛耗能證明」(個人車輛、逐車測試):取得該項耗能證明後,「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會主動進行該車輛之耗能驗證核章申請作業,申請者無須再人工進行耗能核章申請作業。

辦理燃油車輛之耗能證明、電動車輛之電動車能效標示及驗證核章作業,所應檢具文件,請參考「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56)

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為主要辦理車輛耗能證明、電動車輛能效標示、驗證核章申請之系統網站,並與車輛能效檢測機構、跨機關車輛服務平台等進行資料傳輸作業,因此使用者需申請帳號並經審驗單位驗證核可後方能使用完整功能;如為個人單次進口單一車輛,亦有無帳號申請管道,詳情可「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帳號客服窗口聯繫。

若檢送文件經審核後皆正確無誤,自收件起1~2個工作天即可完成。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收到核章完成訊息,亦可登入「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進行確認。

●進口人自國外進口車輛後,需取得海關核發該車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並應進行「污染測試」、「耗能測試」、「噪音測試」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等程序。通過各項檢測後,經主關機關「環保署」、「能源署」、「交通部」等單位核章認證後,方能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登檢領照作業。
●依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先行取得該車種對應之符合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之檢測或審查報告。審驗機構受理申請後,車輛依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且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客車(大客車、小客車)、貨車(大貨車、小貨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貨車)、特種車(大型特種車、小型特種車)、機車(小型輕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等類別。

國內車輛安全檢測項目車輛種類分類方式,分為L類(機車類)、M類(客車類)、N類(貨車類)、O類(拖車、半拖車)、G類(符合特定條件之M類、N類車輛),各類別詳細內容可參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一、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

●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相關規定,請參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法令規範,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10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作業指引,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36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法令規範,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10

-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檢測機構管理資訊(項次1),相關網址為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9

-已評鑑通過之監測實驗室: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首頁>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檢測機構管理資訊(項次2),相關網址為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9

●若進口車輛屬「美規車型」,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另應依「MR07-06/106-09美規車型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04-4812180)。

●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應以逐車方式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簡稱「進口舊車審驗」)。「進口舊車審驗」應以國內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多量或少量)所有檢測項目規定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之同型式規格車輛為限(但不包括機關/團體/學校/個人進口自行使用且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免除部分檢測項目而取得合格證明書之車輛)。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公告實施(96年1月31日)前已取得合格證明書(多量、少量或舊車)之同型式規格車輛,亦準用前述規定,得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後,申請辦理「進口舊車審驗」。
●前項資訊可至安審作業系統(網址:http://b2c.vscc.org.tw)查詢,如無法查得同型式規格車輛者,應檢附同型式規格車輛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多量或少量)所有檢測項目規定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始得辦理申請。

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應為譯本;另屬「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證明文件」及「車輛修復證明文件」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依交通部98年12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6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規定,主要係規定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之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有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紀錄之進口車輛,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經國外政府或其認可公證單位驗證之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修復證明文件,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之。
-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詳細資訊請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04-7812180)。

●申請者資料文件:申請者(或寄件人)連絡資訊(寄還文件或補件通知使用)。
※備註: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車輛自行使用者,係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為掛案,另應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系統掛案使用)。

●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正本):原則上應為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

●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正本):載有出廠日期之國外政府官方證明文件或載有出廠日期之原車輛製造廠正式證明文件。

●完(免)稅證明書。
※備註:可於財政部關務署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系統查詢之進口車輛得免檢附。

●修復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屬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應檢附:
-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車輛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經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99年1月1日後應檢附經驗證後之修復證明文件及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針對法規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以申請案掛案日作為是否應檢附之依據。
●針對法規規定應檢測之檢測項目,以申請案審驗合格日作為是否應檢測之依據。

●自101年10月1日起,國內製造廠、代理商辦理新案審驗、延伸審驗、變更審驗之車型,如有裝設「HID頭燈」及「置放架」且該裝置為標準配備者,應於檢附之完成車照片上加註(完成車照片應提供裝設有「HID頭燈」及「置放架」之車型),後續辦理登檢領照時得不須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但該配備如為選配者,於新登檢領照時仍須逐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進口(代理商除外)車輛實車設有「HID 頭燈」或「置放架」裝置者,自102 年1 月1日起,由審驗機構加註於完成車照片,供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識別。
●自105年9月1日起,國內製造廠、代理商辦理新車型、延伸車型或變更車型審驗時,如有裝設「LED頭燈」者,應於檢附之完成車照片上加註(完成車照片應提供裝設有「LED頭燈」之車型)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

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書逾期者失效,不得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1)諮詢單位及電話:各監理所站,相關網址為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gsc.tab=0

(2)業務相關網站:監理服務網,相關網址為https://www.mvdis.gov.tw

(1) 本網站提供「未登入」簡易服務及「登入後」專屬服務,所以登入前後作業選單不同。
(2) 您可運用左上方「一般服務/加值服務」快速切換入口網及服務網站功能,亦可利用首頁下方「Sitemap網站地圖」直接點選所需功能。
(3) 「一般服務」主要提供一般簡易服務,「加值服務」提供更完整及個人化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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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有二:
(1) 於「註冊」頁面,鍵入基本資料,並同時輸入PIN碼,進行註冊;完成註冊後,即可使用憑證登入。
(2) 若未於註冊時輸入PIN碼,仍可使用「登入」頁面下方「匯入憑證」功能,完成匯入,即可使用憑證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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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先點選頁面右上方「登入」功能,再點選該頁面下方「忘記密碼」,接著輸入正確的帳號資料,經檢核無誤後,系統將依使用者所選通知方式(Email或簡訊)傳送確認碼。
(2) 使用者請於時限內輸入確認碼,經系統驗證後提供變更密碼功能,使用者完成重設密碼即可重新登入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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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有二:
(1) 註冊時有使用憑證或曾匯入憑證者,使用「憑證登入」,一經成功登入後,即解除帳號鎖定。
(2) 使用「登入」頁面下方「忘記密碼」功能,完成密碼重設後,即解除帳號鎖定。

(1) 使用[機關(構)註冊]成功註冊,會先收到「受理申請通知信」,待您提出申請的主管機關核准後,再次收到「審核結果通知信」,審核通過後即可登入使用加值服務。
(2) 如果一直未收到「審核結果通知信」,可參考通知信的聯絡資訊逕洽主管機關諮詢。

(1) 該進口車可能於海關系統「尚未報關」或「已報關尚未放行」。
(2) 如欲查詢進口車報關狀態,請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portal.sw.nat.gov.tw)首頁>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貨櫃(物)全流程>(GC327)進口貨櫃(物)動態全流程查詢。

(1) 進口車於海關放行後,經環境部與能源署完成核章,即時傳送進口車放行與核章整合資料至公路局。
(2)您可使用下列網站查詢功能,查得各機關流程狀態。
     ●入口網(未登入)>進口車簡易查詢
     ●服務網站(登入後)>進口車全流程查詢
     ●服務網站(登入後)>進口車資料查詢
(3) 環境部與能源署狀態均為「已核章」且公路局狀態為「已接收進口車放行與核章整合資料」,即表示進口車資料已傳送至公路局。

可以,進口商可使用工商憑證註冊並登入本網站使用「我的專區>進口商授權代理人」進行授權設定,完成後被授權者即可查得該公司的進口車資料及流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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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常見功能常見問答圖片

使用者登入網站後,將游標移至愛心圖示時,會顯示個人所設定的常用作業功能清單,如未設定則顯示「常用功能設定」,經點按後可連結至該作業功能頁面再依個人需求進行設定,方便快速切換作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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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設定個人常用功能清單,亦可使用「服務網站>我的專區>常用功能設定」或逕於各作業頁面點按愛心圖示以設定(呈現紅色愛心)或取消(呈現灰色愛心)加入常見功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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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查詢記錄

使用者登入網站後,可於服務網站首頁看到「進口車全流程查詢」、「進口車 資料查詢」及「國產車核章進階查詢」之最近查詢紀錄,點按任 一車身號碼即自動導向該作業功能頁面並顯示查詢結果,無須重新輸入車身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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